責任限制
歐盟法規 (EC) No. 889/2002
乘客搭乘最終目的地或轉機點的國家與其出發國家不同時,將告知其整段航程(包括出發或目的地國的任一地區)適用於已知為華沙公約的條約規定。 收錄於適用稅則且載明簽署特殊合約的特定乘載人、契約方對乘客死亡或受傷時的賠償協定和乘載特殊合約,在多數情況下,前往、抵達或在美國轉機的每位乘客可證明其損失的賠償金額將不超過 75,000.00 美金,且賠償限額不受乘載人疏失的任何影響。 乘客搭乘未簽署特殊合約乘載人提供的航班服務,或其抵達、前往或議定轉機地在美國境內時,在多數情況下,乘載人在乘客死亡或受傷時的賠償限額大約為 10,000.00 美金或 20,000.00 美金。 可在所有票務中心取得特殊合約的乘載人和契約方名稱,並在請求時予以檢查。 購買私人保險公司保險,通常可獲得額外的保障。 購買的保險不受華沙公約或特殊乘載合約所載乘載人賠償限額的影響。 如需進一步資訊,請諮詢您的航空公司或保險公司代表。 注意: 上述 75,000.00 美金的賠償限額包括法律費用和成本,除非索賠訴訟所在州規定單獨裁定法律費用和成本,不包括法律費用和成本的總限額為 58,000.00 美金。 此通知乃遵守 U.S. DOT 的 69-2-65 命令要求。 但不反應可能適用於旅程的蒙特婁協定 1999 的規定。 對其內容的正確性,不表示任何意見。
盡管前述規定載明賠償限額,但乘客仍可能適用於更高的賠償金額。 荷航提供飛航旅程適用的賠償限額如下所述:
乘客死亡或受到人身傷害時沒有賠償限額,且荷航可能按照受傷程度,予以事先支付賠償,以滿足有權請求索賠的乘客立即的經濟需要;在行李受損、遺失或延遲的情況下,因為 1,288 特別提款權的限制,荷航提供可證明其損失的賠償金額大約為 1,610 歐元。 如果您的行李價值超過該限額,建議您如果託運行李超出適用的賠償限額,在報到時申報託運行李金額或在展開旅程前,確保您的行李已全額投保;因荷航所導致行李的延遲損失,因為 5,346 特別提款權的限制,荷航提供可證明其損失和成本的賠償金額大約為 6,690 歐元。 如果您旅程中還搭乘其他航空公司的班機,您應聯絡該航空公司,瞭解其對賠償金額的限制。 此通知乃遵照歐盟條款(EC No. 889/200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