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承運人責任

根據《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MC99),我們將解釋我們在乘客死亡或受傷、航班延誤以及行李損壞或丟失的情況下的責任。

免責聲明

此通知乃遵造歐盟規定 (EC) No. 889/2002 的要求。 此通知不可作為索賠的依據或解讀為適用條款規定或蒙特婁協定,且其不構成乘載人和您間的任何協議。

此通知說明損失達 128,821 特殊提款權限額時,航空公司不能針對索賠提出任何異議,此為錯誤聲明。 根據歐盟規定與蒙特婁協議,其立場如下: 如因搭乘飛機或上機或下機時導致死亡或受傷,其損失達 128,821 特殊提款權限額時,航空公司不應排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除非其為加工過失。 本文件中的所有特別提款權 (SDR) 金額均已根據自 2019 年 12 月起生效的法定增加額進行了調整。

乘客和其行李的航空公司賠償金額

此通知概述歐盟立法規定和蒙特婁協議規定,且適用於歐盟航空公司的賠償規定。

死亡或受傷的賠償

乘客死亡或受傷時沒有任何賠償限額。 如果損害金額達 128,821 特別提款權限額(大約為 160,000 歐元),航空公司將不得對索賠有任何異議。 如超過該金額,航空公司可據以提出證明該損害非因疏忽或其他錯誤而導致,以針對該索賠提出抗辯。

事先支付

如果乘客死亡或受傷,航空公司必須在確定乘客索賠權的 15 天內,先行支付賠償金,以因應其迫切的經濟需要。 如乘客死亡,事先支付的金額不得低於 16,000 特殊提款權限額(大約為 20,000 歐元)。

乘客延遲

如果乘客被延遲登機,除非航空公司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來避免損失或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否則得負擔損失賠償責任。 乘客延遲賠償限額為 5,346 特殊提款權限額(大約為 6,690 歐元)。

行李延遲

如果行李延遲送達,除非航空公司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來避免損失或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否則得負擔損失賠償責任。 行李延遲賠償限額為 1,288 特殊提款權(大約為 1,610 歐元)。

行李損壞、遺失或損害

航空公司對於行李損壞、遺失或損壞負有最高 1,288 特殊提款權的賠償責任(大約為 1,610 歐元)。 如果為託運行李,除非行李本身已有損壞,否則不論是否有疏失,都負有賠償責任。 如果不是託運行李,僅在乘載人有疏失的情況下,才負有賠償責任。

更高的行李賠償限額

乘客最晚在報到時特別申報行李價值並支付額外的費用,就可享有更高的行李賠償金額。

行李申訴

如果行李受到損害、延遲、遺失或損壞,乘客必須盡速填寫申訴單並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訴。 如果為託運行李受到損害,乘客必須在七天內填寫申訴單並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訴,如果延遲,則必須在 21 天內提出,兩種情況下,皆以行李送達乘客處的當天日期起算。

承包和實際乘載人的賠償責任

如果實際提供航班的航空公司與承包航空公司不同,乘客有權向任一方提出申訴或進行索賠。 如果機票上載明航空公司的名稱和代碼,則航空公司為承包航空公司。

法律行動時間限制

必須在航空器抵達日期的兩年內或在航空器應抵達日期的兩年內,向法院提出任何損害賠償請求。

資訊依據

以上所述規定的依據為 1999 年 5 月 28 日頒布的蒙特婁協定,根據歐盟條款 (EC) No. 2027/97 (條款 (EC) No. 889/2002 加以修訂) 於歐盟境內以及立法的會員國內生效